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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民龙 上诉状
[ 2008-10-16 15:11:58 | By: together_forever ]
 
上 诉 状

上诉人唐民龙(一审被告人、男、1955年11月30日出生、身份证号码5112021955113013X、汉族、大学文化、三峡都市报社副社长、 住万州区新城路106号15-C房)坚决不服(2008)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,依法提起上诉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:
一、撤销(2008)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;
二、判决上诉人唐民龙不构成犯罪。
事实及理由如下:
一、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客观真实的事实真相严重不符。具体表现在起诉书指控的上诉人收受的8笔现金共计8.5万人民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,纯系无中生有,仅其指控收受实物手机一部的事实客观真实。
上诉人唐民龙对此之所以没有在庭审中予以否定性申辩,意在回避复杂的政治案背景、刻意创造法定的从轻减轻条件、乞求能够获得人身自由的特定判决结果。
事实上,上诉人唐民龙在“双规”期间被迫“认罪”。在侦查和起诉阶段面对行贿人的“虚假”证言,上诉人唐民龙的申辩可谓是无极的苍白。
二、收受实物手机一部的事实客观真实,但报社的纪检等领导是知情的,并同意上诉人唐民龙工作使用。显然其行为与犯罪相差甚远。即便是贿赂赃物,因其价值为4700元人民币,依法未达到法定犯罪数额,显然不应以犯罪处罚。
三、该案的证据收据和审理程序不合法,严重影响了案件真相的客观公证性。具体表现在,万州区纪委的证明材料本身不真实,更何况“双规”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材料的法律证据性。因此,将纪委的证明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显然不合法。其次,行贿人的“虚假”证言应当在庭审中进行对质,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应当逐一核对。事实上,如此大量的犯罪指控仅用了半个来小时时间走过场,根本没有核对。
综上所述,该案完全煮成了一锅“夹生饭”,即表面上看证据、事实没有问题,事实上是虚实混淆、严重失事。如此错案,不但毁损了上诉人的人身权益,更重要的是践踏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制精神。特别是在中国,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的进步,早已消灭了“文革”冤案的人为制造。尽管上诉人的父亲因为上诉人的冤案已跳江自杀,但上诉人对共产党及其执政的法治中国充满信心,相信本案一定能在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得已纠正,上诉人的父亲也一定能在九泉之下得以瞑目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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紧急冤案报告 唐民龙
[ 2008-10-16 15:10:09 | By: together_forever ]
 
紧急冤案报告

尊敬的簿书记、中纪委、市人大、市检察院:
本人唐民龙,冤案前系重庆三峡都市报社副社长,依(2008)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,现被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上诉待审。就目前情形,期盼关键证人即行贿人如实作证并在二审中得以平冤,非尊敬的簿书记、中纪委、市人大、市检察院过问不成。我万般无奈,请求您们在百忙之中给予帮助。
我想象得到,您们一定会问:关键证人即行贿人为何就不能如实作证呢?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。因为侯长栩(三峡都市报社社长)与该关键证人即行贿人有真实的犯罪事实,并已被羁押。在此之前,侯长栩为了金蝉脱壳陷害于我并以此回复中纪委的调查,我被逼认罪。我的案子已在一审中煮成了一锅“夹生饭”。万洲区纪委及其检察院无勇气改错纠正。他们不惜牺牲我个人的人生权益,其方法是逼迫关键证人即行贿人保持假证词不变。关键证人即行贿人恐惧在处理侯长栩的真犯罪中不利。
我也想象得到,您们一定也会问:你唐民龙为什么在纪委、在检察院要承认而没有作否定性申辩呢?也许我的回答您们不信,但的的确确是真实的:我是为了保命。我们这里发生过调查死人事件,调查人就是同一人,我十分恐惧……
我的唯一目的是尽快获取人身自由,我没有打算要求国家赔偿。尽管我的父亲因此已跳江自杀。我个人的冤案是一方面,更重要的是他们践踏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制精神。特别是在当今之中国,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的文明进步,早已消灭了“文革” 冤案的人为制造。我坚信尊敬的簿书记,您亲身的“冤案牢狱经历”一定完全理解我的心情。同时我也明确表示,我对共产党极其执政的法治中国充满信心,相信本案在尊敬的簿书记、中纪委、市人大、市检察院的关心和帮助下,上级人民法院一定得以依法纠正,我的父亲也一定能在九泉之下得以瞑目。
无足草民占用您们百忙的时间,打搅了。我无以回报。
万分感激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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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空间开通了
[ 2006-10-24 17:06:14 | By: sybil003 ]
 
新空间开通了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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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新空间开通
[ 2006-10-24 16:56:51 | By: 那个空间(游客) ]
 
恭喜新空间开通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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